2006年1月1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《中华新青年》7名假记者构成非法经营罪
  本报讯 昨天上午,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对震惊全国的《中华新青年》假记者案(本报曾作连续报道)进行了一审宣判。祝万祥、吴正有等7名假记者中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,另4人免予刑事处罚。
  莲都法院经审理后查明:2002年8月,被告人祝万祥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华新青年联合总会有限公司,创办《中华新青年》杂志社。之后,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批准,祝万祥擅自在北京招聘人员出版《中华新青年》。2004年6月,被告人吴正有结识祝万祥后,和祝签订协议,约定吴正有负责《中华新青年·浙江特刊》的出版工作,任执行主编,吴向《中华新青年》杂志社上交业务指导及管理费。随后,吴正有在杭州招聘人员成立《中华新青年》杂志社浙江特刊部,分别聘用被告人潘春雷为副总编,被告人周章明、王贤勇为诸暨、丽水等地的采编部主任,被告人何国生、周伟平等人为特刊部记者,并以《中华新青年》杂志社的名义自行设计、刊印记者证,印制浙江特刊部的个人名片。
  此后,这些人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、举办论坛、在杂志上刊登宣传材料等名义,收取数十家单位和个人钱物计近200万元。
  2005年5月以来,吴正有以《中华新青年·浙江特刊》总编的身份,先后多次到丽水市莲都区丽华村进行“采访”,并收取丽华村村民陈某等人送的“曝光费”3万元。7月份,吴又携带刊有部分丽华村村民的“农民来信”的《中华新青年·浙江特刊》杂志,向莲都区万象街道办事处要挟支付差旅费1万元,并要求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的3名丽华村村民,之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。
  莲都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祝万祥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9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000元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,并处罚金205000元;被告人吴正有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10万元,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5000元,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三罪并罚后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105000元;被告人潘春雷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万元;被告人周章明、周伟平、王贤勇、何国生犯非法经营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此外,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。
  通讯员 榕萱 本报记者 余春红